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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6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6日 作者: 来源: 国民经济综合处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5章30条,包括总则、风险防范、风险处置、法律责任等,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条例》规定,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应当坚持稳定大局、压实责任、分类施策、守住底线的原则,平衡好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维稳责任,依法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承担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省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处置属地金融风险协调机制,组织驻辽金融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定期分析金融动态,增强金融风险预判能力。

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工作。市、县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管工作。公安、网络信息管理、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加强金融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在风险防范方面,《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应依法建立风险防控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严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省、市、县政府应加强组织协调,制定防范金融风险方案,及时研究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根据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等。建立地方金融风险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在风险处置方面,《条例》规定,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突发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督促金融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政府应组织金融监管、公安、网络信息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建立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并通报省政府。

《条例》强调,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件时,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报告时限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

(一)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主要负责人失联或者接受刑事调查、重大负面舆情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二)发生严重流动性危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