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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18号),加快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现将《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18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适用于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资金,主要支持项目、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数字场景开放以及企业发展壮大、产业数字化转型和营造数字经济环境等。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资金项目申报、审批、监管等全部流程通过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开展(涉密项目除外)。

第五条申报资金的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组织。

(二)财务制度健全,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数字经济等相关统计报表。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

(四)申请资金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符合《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案,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申报资金预算,并按照规定开展绩效管理。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本级资金,依据经市人大批复的年度预算,按照资金审批程序下达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资金支持的项目所在区、县(市)要按照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支持数字经济软件类产品产业化。

支持范围: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

支持标准:上一年获得软件类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产品当年实际销售额的10%补助,每家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每个产品限申报一次,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队伍、研发投入、创新能力、销售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15家单位。

2.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

支持范围: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技术水平、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市场前景(未来预期的市场规模和企业产品占比)、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3.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

支持范围:数字经济规模以上企业。

支持标准:以上一年为基数,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同比增长15%以上的,择优奖励20万元;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投入、创新能力、营收规模、发展速度、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40家单位(5000万以下不超过30家、5000万以上不超过10家)。

4.引导数字经济领军型企业做优。

支持范围: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

支持标准: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后,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奖励10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营收规模、创新能力、行业地位、带动配套、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10家单位。

5.鼓励数字经济优秀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范围: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新字号”企业。

支持标准: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经济效益及增速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评选出20家以内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三年内限获奖励一次。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营收规模、研发队伍、创新能力、市场前景(未来预期的市场规模和企业产品占比)、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20家单位。

6.支持数字经济聚集区(园区、基地、楼宇)建设。

支持范围:各区、县(市)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等优势,组织创建数字经济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

支持标准:经对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引进企业、经济规模等年阶段性建设运营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区、县(市)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补助的额度,共同予以补助。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集聚规模、目标兑现、运营服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3家单位。

7.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范围: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且服务本地企业50家以上。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网络环境搭建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含基建投资)】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投入、服务数量、服务种类、创新能力、营收规模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8.鼓励改(扩)建数字经济等载体项目。

支持范围: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利用(购买或租赁)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改(扩)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楼宇等载体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闲置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改(扩)建规模、集聚规模、运营服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第十条 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

9.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

支持范围:对利用数字技术在通用机械装备等“五老”、石油化工等“三原”和相关新兴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投入、改造投入、技术水平、营收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10.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在加快产业数字化进程,推进制造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

支持标准: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评审方式:由市工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促进数据资源开发。

11.加快数据流通与应用。

支持范围: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数据服务平台,服务本市企业数达到50家(含)以上;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支持标准:按照数据服务平台项目投资额4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按照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接入高价值数据企事业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研发团队、营收规模、创新能力、数据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其中,高价值数据占比数据服务平台交易规模应高于10%),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或奖励不超过15家单位(平台单位不超过5家、数据单位不超过10家)。

12.支持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支持范围:国内外龙头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创建大数据等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支持标准:经对创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卡脖子技术”攻关、产品创新、产业孵化等年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达标验收认定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创建进度、研发团队、目标兑现、技术攻关、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或奖励不超过3家单位。

第十二条 加强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13.加快网络、新技术、应用试验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IPv6、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服务内容、技术水平、示范应用、产业支撑、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5家单位。

14.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发展。

支持范围:本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骨干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支持标准:获国家级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评审方式:按照国家、省级认定结果免审即享。

第十三条 支持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

15.支持工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支持范围: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实施数字化生产线以及智能车间(数字工厂)建设的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评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奖励。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数字赋能、降本增效(降低成本占比和提高效率程度)、整合创新、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6.支持服务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支持范围: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推进商贸物流、批零住餐,医疗、教育、养老,金融、旅游、文化等领域融合发展的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评选商业模式新、市场占有率大、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新产业新业态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奖励。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模式(业态)创新、市场前景(未来预期的市场规模和企业产品占比)、规模效益、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7.支持农业农村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支持范围:应用数字技术,促进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质量溯源、农业生产资料配送、农村电商等融合发展的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评选技术先进、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实施效果好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奖励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降本增效(降低成本占比和提高效率程度)、整合创新、规模效益、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18.支持传统基础设施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支持范围:应用数字技术,推动道路交通、城市运行、民生保障、教育卫生等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评选绿色节能、集约高效、应用效果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奖励。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绿色节能、集约高效、改善民生、示范应用、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排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营造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

19.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市场品牌。

支持范围:经事前核实备案,参加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数字经济展会(沈阳市除外)或在中央一级媒体投放产品广告的数字经济企业。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当年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的7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择优按照当年广告费的5%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展会(媒体)规模、展会(媒体)级别、营收增幅、营收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10家单位(参展单位不超过5家、投放广告单位不超过5家)。

20.支持在沈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

支持范围:经事前核实备案,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及省、市有关部门(省、市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

支持标准:分别给予大赛奖金总额的50%和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赛事规模、主要成果、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宣传影响、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21.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建设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

支持范围: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通过租赁或购买厂房、楼宇等建设运营2000平方米以上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吸引各类人才在沈注册企业并入驻飞地创新服务中心发展。

支持标准:以同区位市场平均价为基准,择优给予建设运营主体租金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飞地创新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申报项目的运营面积、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人才引入、集聚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不超过5家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定期制定和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项,其中,第十条中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区发改部门现场核实后, 以正式文件推荐。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申报管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政策要求,对项目开展审核、评审、审计及验收等工作,择优提出支持对象及支持额度,相关费用由本资金列支。

第十八条市发改委根据审核、评审、审计及验收等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天。公示有异议的,本次不予支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支持计划。

第十九条对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避免市级资金重复支持。

第二十条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财绩〔2020〕190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获得资金支持单位应按申报系统中明确的监管计划报送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所在地区项目推荐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开展项目执行监督及验收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存在隐瞒事实、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相关地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具体内容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解读(图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