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20〕1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项目资金管理
按照《辽宁省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7)59号)要求,省财政设立了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为整合中央和省级财政的存量资金,以及省财政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
各县(市)政府是县域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和贴息企业及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各县(市)的县域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本县(市)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和贴息企业库,初步审查筛选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和贴息企业,提出本县(市)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二、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补助方式和申报事项
1.支持方向: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以及入驻园区内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和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农事企业生产经营贷款贴息。
2.扶持范围: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
3.投资补助方式与申报事项:对于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在建的县域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县(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联合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及绩效目标,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手续、申请投资补助额度,并对提报材料及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声明,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4.贴息补助方式与申报事项:对于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入驻产业园区(县级以上)的企业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于其中农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利率采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项目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同一企业同一贷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贷款贴息。项目单位或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手续、贷款落实凭证、申请贴息资金额度、贷款及资金使用计划等,并对提报材料及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县(市)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核,提出贴息项目资金安排建议计划及绩效目标,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5.其他相关事项:各相关地区对于2018年下达的资金未支出部分,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县级产业园区内相关项目建设,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1.建立专账管理:该项目资金应实施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支持项目确定后和专项资金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
2.建立报告制度:各县(市)应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前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情况。重大事项单独上报。
3.开展绩效评价:各县(市)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结合项目验收、后评价等,对专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
4.监督检查:各县(市)要重点对项目建设及成效、贴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地区负责分配、管理、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及上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20〕14号)
2.沈阳市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 辽宁省县域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20】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