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行为,依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7号),现对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不得超出目录清单规定的范围擅自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同时,请各县(市)以及享受市级价格管理权限的区,对涉及本地区定价权限的项目编制并公布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清单中明确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编号等内容。
本《目录清单》将根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和公布,有定价权的区、县(市)也应予以动态调整和公布。
附件: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