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增强企业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原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工业有害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0〕267号)、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环保局申请调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及化学品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两个文件公布废止。已通知废止的文件,各收费主体单位不得再作为收费依据进行收费。
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增强企业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原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工业有害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0〕267号)、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环保局申请调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及化学品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两个文件公布废止。已通知废止的文件,各收费主体单位不得再作为收费依据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