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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2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市供电公司,全市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单位及相关计量检定部门和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办函〔2020〕129号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等各项收费,如果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从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对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及具有垄断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全市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于2021年3月1日前填报梳理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通过市政府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或发送至指定邮箱:swjjsfc@163.com
    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精神,我市还将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届时将另行下达。

文件链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图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