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29号
2022年12月30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争先机、促经济,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发放新春消费券。2023年一季度,围绕汽车、家电、商超、餐饮等领域,向在沈消费者发放1亿元新春消费券,组织开展配套促销活动,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责任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开展新春购物节活动。2023年一季度,以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日为重点,围绕“节庆、购物、餐饮、网络、娱乐”等元素,推出年货大集、餐饮、家电、汽车、电商等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区域特色主题活动,鼓励各商贸企业开展主题营销活动,有效拉动消费快速增长。(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三、实施汽车更新补贴行动。2023年,个人消费者依法报废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同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同一车主,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四、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来沈开设首店,对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五、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2023年发放文旅惠民消费券1000万元,筹办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文创、影院、景区等文旅行业恢复发展。(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六、鼓励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2023年,推行住房“以租换购”,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申请将存量住房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长租住房的,并经房源审核认定后,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长租住房管理。该房源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在我市限购区域内新增购买1套商品住房。原则上1个家庭只核减1套。实施“卖旧买新”政策,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对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责任部门:市房产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
七、减免房屋租金。引导和支持出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减免6个月租金或免费延长6个月租期。鼓励其他各类国有权属物业及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责任部门:市国资委、房产局、机关事务局)
八、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提供投资基金支持。支持市投资基金筹集资金1亿元,设立中小微企业成长支持基金。2023年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投资力度,该基金保本经营,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但成长预期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给予阶段性股权投资支持,单户企业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成本参考央行LPR,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部门:沈阳盛京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财政局)
九、对小微企业首贷给予贷款贴息。对2023年从沈阳辖内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额度1000万元以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贷款利率贴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的70%,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同一贷款对象,最多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1年,单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发展局)
十、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发展局)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二、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2023年至2025年,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整体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十四、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对2023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2023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2023年上半年,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企业技术、产品、业态等方面创新情况综合评价后,排名前20的,每户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按照2023年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支持出口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对2022年度实现出口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给予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30%。对2022年度实现出口总额300万元(含)至6000万元的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2022年度实现出口总额6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十七、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留存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市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
十八、延长住房公积金补缴期限。已办理缓缴且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到期后不能办理补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补缴期限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至3%,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为1年。(责任部门:沈阳公积金中心)
十九、多渠道支持稳岗就业。利用“盛事通”App、沈阳业市、沈阳人才网等平台,为企业免费提供用工信息发布、咨询、宣传等服务。市内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1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1000元。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延续实施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条目中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条款由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