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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2日 作者: 来源: 财金信用处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结构设置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管、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和判断社会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为了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第四条规定,沈阳市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上述社会信用体系四大重点领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组成。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基本要素包括提供主体、归集事项、归集频率、信息类别、公开属性、共享范围、使用权限、保存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主要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以及执行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

  为了确保失信惩戒严格在法治轨道内开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组成。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该地方性法规编制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本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及时更新和调整。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市场主体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便利、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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