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市供电公司:
现将《省发改委关于家政企业进社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4〕243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家政企业进社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通知》
(辽发改价格〔2024〕243号)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家政企业进社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通知
辽发改价格〔2024〕24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推动家政进社区的部署要求,现就家政企业进社区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 制,作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相应的居民电价政策。如遇国家相关电价政策调整,执行标准同步调整。
二、办理程序
家政企业需要取得所在社区认定,按照辖区供电营业厅要求 提供资质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用电类别变更手续。省电力公司 应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申请表格,明确具体流程,组织各地 供电营业厅在醒目位置公示,为用户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家 政企业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应及时办理用电类别变更手续,不再执行相关电价。
三、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导供电公司与 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确保电价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省电力公 司要组织各地供电公司加强宣传,对家政企业执行名单、电量等用电数据单独归集、统计,定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处)。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0 2 4 年 5 月 3 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