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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家政企业进社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8日 作者: 来源: 价格管理处


区、县(市)发改局市供电公司

将《省发改委关于家政企业进社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4〕243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改委关于家政企业进社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通知》

      (辽发改价格〔2024〕243号)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65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家政企业进社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通知

    辽发改价格〔2024〕24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推动家政进社区的部署要求,现就家政企业进社区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 制,作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相应的居民电价政策。如遇国家相关电价政策调整,执行标准同步调整。

二、办理程序

家政企业需要取得所在社区认定,按照辖区供电营业厅要求提供资质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用电类别变更手续。省电力公司应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申请表格,明确具体流程,组织各地供电营业厅在醒目位置公示,为用户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家政企业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应及时办理用电类别变更手续,不再执行相关电价。

三、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导供电公司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确保电价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省电力公司要组织各地供电公司加强宣传,对家政企业执行名单、电量等用电数据单独归集、统计,定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处)。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5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