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市供电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4〕111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 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部署要求, 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现就我省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将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 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认定名单详见附件。
二、容量电价水平
2024年、2025年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按照100元/千瓦·年 (含税)标准执行。2025年后的容量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执行。
三、容量电费分摊
我省应承担的容量电费,按上网电量省内消纳比例确定, 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通过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省电力公司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一)省内煤电机组
容量电费按照先申报后结算方式执行。原则上根据煤电容 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于每月20日前向 省电力公司申报次月最大出力,可按日调整。煤电机组停机备 用和开展计划检修,在核定工期内的,可按照机组并网调度协 议明确的出力作为申报出力。新建煤电机组自正式商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二)省外煤电机组
对纳入我省电力电量平衡的省外煤电机组,煤电容量电费 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其中需要明确按照形状签订合同送电曲线)等内容应在中长期合同内明确。如相关机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净负荷曲线形状或交易电量履约,将等比例扣减相应容 量电费。(1)配套煤电机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认定。容量 电费由我省承担,容量电价执行我省标准。其中,单独向我省 送电的机组,由省电力公司按月支付容量电费;同时向多省区 送电的机组,按照电量比例对机组进行划分,明确各受电省区 机组台数,由省电力公司按月支付所属机组容量电费;对同时 参与送端省内送电的机组,按照电量比例对机组台数进行送、 受两端划分,由省电力公司按月支付所属机组容量电费。(2) 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送电省区容量电价标准,容量电费 由我省和送端省区合理分摊,分摊比例考虑送电省区外送电量 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区用电情况等因素,由双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对未纳入我省电力电量平衡、因临时性因素向我省送电的省外煤电机组,我省不承担其容量电费。
(三)应急备用煤电机组
容量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和回收日常维护成本原则,另行明确。
四 、容量电费考核和支付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 送电按合同约定)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省电力公司按月统计,相应扣减 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 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配套煤电机组参照省内 煤电机组管理,省外其他煤电机组按照双方约定管理。煤电机 组最大出力申报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制定。 省电力公司要严格履行考核责任,按时支付容量电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五、 其他要求
(一)省电力公司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 建立全过程监测机制,及时研判苗头性、潜在性、趋势性问题, 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容量电费结算和信息统计、机组申报和考核、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执行等情况。
(二)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要组织售电公司严格履行电价政 策告知程序等责任,推动电力批发市场价格信号及时、合理传导至零售市场用户。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 供电公司、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 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 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 理解和支持;对售电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市场优势地位 等截留批发市场电价改革红利、不合理加价等不当价格行为,要及时推动处置,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电力公司对2024年1月、2 月份按预测方式分摊的容量电费,结合煤电机组最终申报的当月最大出力进行清算。
附件:辽宁省执行容量电价煤电机组认定名单(第一批)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执行容量电价煤电机组认定名单(第一批)
序号 | 电厂名称 | 机组编号 |
国能康平发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 | |
2 | 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 1号、2号 |
3 | 沈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沈海) | 1号、2号、3号 |
4 |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苏家屯电厂) | 1号、2号 |
5 | 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5号 |
6 | 国能辽宁热力有限公司(沈阳热电厂) | 3号、4号 |
7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3号、4号 |
8 | 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1号、2号、3号 |
9 |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3号 |
10 | 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文官屯热电厂 | 1号 |
11 | 华能大连电厂 | 1号、2号、3号、4号 |
12 | 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公司 | 1号、2号 |
13 | 华能(大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0kV部分) | 3号、4号 |
14 | 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二期) | 1号、2号 |
15 | 中电投大连甘井子热电厂 | 1号、2号 |
16 | 大连泰山热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 |
17 | 华能(大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1号、2号 |
18 | 大连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香海热电厂 | 1号、2号、3号、4号 |
19 |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头热电厂 | 1号、2号、3号 |
20 | 大连市金州热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3号 |
21 | 大连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热电厂) | 1号、2号、3号 |
22 | 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 | 1号、2号 |
23 | 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 |
24 |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抚顺热电分公司 | 1号、2号 |
25 | 抚顺矿业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1号、2号 |
26 | 清原满族自治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1号、2号 |
27 | 中电投本溪热电 | 1号、2号 |
28 | 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华电集团] | 1号、2号 |
29 | 华能丹东电厂 | 1号、2号 |
30 | 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 |
31 | 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新电厂) | 1号、2号 |
32 | 辽宁华润锦州电厂 | 1号、2号 |
33 | 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1号、2号 |
34 | 锦州节能股份热电公司 | 1号、2号、3号 |
序号 | 电厂名称 | 机 组 编 号 |
35 | 华能营口发电厂 | 1号、2号、3号、4号 |
36 | 华能营口热电厂 | 1号、2号 |
37 | 华能营口仙人岛热电厂 | 1号、2号 |
38 | 营口市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1号、2号 |
39 | 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号、2号、3号、4号 |
40 | 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 2号、3号 |
41 |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 | 4号、5号 |
42 | 阜新盛明热电公司 | 1号、2号 |
43 | 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 |
44 | 辽阳国成热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 |
45 | 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3号、4号 |
46 | 辽阳县宏达热电有限公司 | 1号 |
47 | 华电辽宁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3号、4号、5号、6号 |
48 | 辽宁清河发电责任有限公司 | 1号、9号 |
49 | 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厂 | 1号、2号 |
50 | 铁岭开原国信热电公司 | 1号、2号、3号、4号 |
51 | 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 |
52 |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 |
53 |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2号、3号、4号 |
54 | 北票和尚沟煤业公司发电厂 | 1号 |
55 | 华润电力(盘锦)有限公司 | 1号、2号 |
56 | 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 1号 |
57 | 辽宁振兴生态造纸有限公司发电厂 | 1号 |
58 | 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号、2号 |
59 | 大唐葫芦岛热电厂 | 1号、2号 |
60 | 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1号、2号 |
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 |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 2024年3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