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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153号)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9日 作者: 来源: 价格管理处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气价)调整为3.16/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48/立方米。已实施煤改气项目用气价格为3.20/立方米,其中对居民供热用气 价格调整为3.16/立方米。

三、调价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管道天然气用户。

四、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