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气价)调整为3.16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48元/立方米。已实施煤改气项目用气价格为3.20元/立方米,其中对居民供热用气 价格调整为3.16元/立方米。
三、调价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管道天然气用户。
四、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