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行为,现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1月15日公布)中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形式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本《目录清单》范围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同时,请各县(市)以及享受市级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依据本《目录清单》,对涉及本地区定价权限的项目编制并公布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清单中明确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编号等内容。
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将根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公布,有定价权的区、县(市)也应予以动态调整和公布。
附件: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车站:小型车4元/小时,大中型车8元/小时; | 辽价发[2016]100号 沈价审批[2012]94号沈价审批[2013]23号沈价审批[2013]25号沈价审批[2012]23号沈价审批[2010]14号等 | 省授权市、县制定(桃仙机场由省管理) | 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各县(市)及享有市级价格管理权限的区可自行制定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白天(计时,7:00至19:00):路内,1-3元/30分钟,最高限价40元/日;路外:1-2.5元/30分钟,最高限价30元/日; | 辽价发[2016]100号 沈发改发[2018]105号 | 省授权市、县制定 | 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1.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含)以下,客车座位在19座(含)以下的小型车:基础收费2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下同)加收10元; 2.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5吨以上、15吨(含)以下,客车座位在19座以上、40座(含)以下的中型车:基础收费3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加收12元; 3.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15吨以上、40吨(含)以下,客车座位在40座以上的大型车:基础收费400元,拖(载)重每行驶1公里加收15元; 4.货车额定载重吨位在40吨以上的超大型车,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5.空驶费:基价标准的50%。 | 辽价发[2018]38号 沈价审批[2013]31号 | 省授权市制定 | 交通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吊车费 | 事故车辆或特殊车辆需要租用其他机械设备进行拯救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 辽价发[2018]38号 沈价审批[2013]31号 | 省授权市制定 | 交通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各终端24元/月,居民用户第二、三终端9元/月,第四终端及以上终端12元/月。 | 辽价发[2018]38号 沈价审批[2017]16号 | 省授权市制定 |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其它特定服务收费费 | 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 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 待定 | 辽价发[2018]38号 | 省授权市、县制定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各县(市)及享有市级价格管理权限的区可自行制定 | |
五、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1.二级以上医院:2.30元/床日; 2.特殊专科医院(如口腔、传染病、妇产科医院等):3.30元/公斤; 3.一级医院:1000元/月; 4.门诊部:300元/月; 5.个体诊所:60元/月。 | 辽价发[2018]38号 沈价审批[2010]51号 | 省授权市、县制定 | 环境保护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各县(市)及享有市级价格管理权限的区可自行制定 | |
(二)其它废物处置费 | 一期:8元/公斤;二期:2元/公斤. | 辽价发[2018]38号 沈价发[2000]267号 | 省授权市、县制定 | 环境保护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六、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公交车辆每千瓦时不超过0.40元,其中谷时(22:00-次日5:00)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可上浮25%;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65元。 | 辽价发[2018]38号 沈政办发[2016]165号 | 省授权市制定 | 能源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注:1.收费标准栏中详细的收费标准及未注明的其它收费标准等内容见具体收费文件;
2.授权县(含辽中区、沈北新区和浑南区)定价的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详见各县(区)制定的具体收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