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全市各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工作通知》(辽价发﹝2015﹞20号)的要求,为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气量和气价。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个阶梯,气价分阶梯递增。
1.家庭人口4人以内(含4人)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280立方米以内(含280立方米),执行基础气价;280立方米以上至360立方米(含360立方米)部分,执行1.15倍基础气价;360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1.5倍基础气价。
2.家庭人口5人以上(含5人)的居民用户。每户人均年用气量70立方米以内(含70立方米),执行基础气价;70立方米以上至90立方米(含90立方米)部分,执行1.15倍基础气价;90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1.5倍基础气价。
3.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居民家庭,按增加一人用气量标准核定阶梯气量。
4.使用燃气采暖用户,采暖用气暂不实行阶梯气价。生活与采暖分表计量的用户,生活用气仍执行阶梯气价。
二、实施范围。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全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不含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一个居民用户;没有房产证的,以气表为单位,一个气表对应一个居民用户。
三、执行周期和方式。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因故未在考核日期抄表的,按实际抄表日的实际总用气量推算一年(365天)的考核气量,操作方式由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多人口家庭用气。居民用户超过4人的家庭,持户口簿、暂住证或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进行申报。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居民用户,由用户向燃气企业申报用量,燃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气、托幼园所、养老机构、居民社区办公用房等用气,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标准按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平均价格执行。
六、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一律按第一阶梯价格收取燃气费。
七、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后,各燃气企业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好抄表计量和用户服务等工作;对办理阶梯气价有关特殊业务的用户,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对外公示,确保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平稳实施;同时完善服务热线系统,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