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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对扩大有效投资、项目加快竣工投产的奖励专项奖励申报流程及要件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5日 作者: 来源: 投资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沈政发20244),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资,推进项目尽早竣工投产。

第三条  发改委负责本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四条  对在2024年内实现当年开工、竣工并投入生产且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建设用地费)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单体项目在2024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含技术改造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建设用地费)且超出计划投资进度30%的单体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每个项目仅可选择一条奖励政策,不可兼得。

第五条  技术改造类项目以当年开具的发票或计入相应会计科目的支出为准,发票内需含设备购置费和安装费,相应的会计科目需列有设备购置费和安装费明细。

第三章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要求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是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项目落户沈阳市范围);财务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问题;申报企业需是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投资统计报表的纳统企业,填报的投资统计数据为2024年符合纳统标准且计入我市投资统计的实际发生投资额。

第七条  申报要件

(一)申请单体项目2024年内实现当年开工、竣工并投入生产且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建设用地费)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奖励,需提供以下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立项文件;3.开工报告;4.竣工验收报告(技改类项目投产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5.所需其他认定材料等。

(二)申请单体项目在2024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含技术改造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建设用地费)且超出计划投资进度30%的项目奖励,需提供以下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立项文件;3.所需其他认定材料等(技改或设备购置类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超出计划投资进度30%由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报流程

1.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县发改部门提交申请要件。

    2.区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受理、初步审核(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至市发改委。

3.发改委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补助项目,项目数据依托统计部门数据核准。

4.市发改委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拨付奖励资金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照《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政发20188等文件执行。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存在隐瞒事实、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除收回补助资金外,3年内不得申报若干政策支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发改委、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到20241231日。



联系人:于 泽  联系电话:22721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