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鼓励数字经济项目建设,拉动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18号)精神,现组织开展本年度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发改发〔2022〕27号)
二、申报条件
(一)在沈阳市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组织;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运行状况正常,2023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三)同一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申报项目类别不超过2个,申报项目符合支持范围和重点,未获得过任何其他市本级专项资金支持或正在申报其他市本级专项资金;
(四)近3年在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时没有发生弄虚作假行为,企业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记录;
(五)申报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加快数据流通与应用、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类政策,项目投资参考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六)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三、支持范围
1.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对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且服务企业50家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网络环境搭建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含基建投资)]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支持利用数字技术在通用机械装备等“五老”、石油化工等“三原”和相关新兴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加快数据流通与应用。支持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数据服务平台,服务本市企业数达到50家(含)以上;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数据服务平台项目投资额4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按照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接入高价值数据企事业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5.加快网络、新技术、应用试验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IPv6、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建设,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发展。对我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骨干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获国家级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工作程序
(一)机构自愿申报
申报机构通过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可直接访问网址:http://124.95.178.246;或在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fgw.shenyang.gov.cn,点击“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治理体系和监督体系系统”链接图片,登录后在“我的应用”中选择“数字经济系统”),向各区(县)发改部门申报(涉密项目除外),申报时间为1月26日至2月8日,逾期系统将关闭申报入口。
(二)市区逐级审核
各区、县(市)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现场核实,对申报机构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清单和审核意见后(附件5),以正式文件报市发改部门。市发改部门集中受理各地发改部门提报信息,不直接接受企业申报。
(三)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并作出绩效评价。按照评审结果,市发改委按程序研究提出补助资金计划,并对列入补助资金计划的项目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此外,列入补助资金计划的机构,须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发改委。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相关资料,每个项目资金申报表后附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附件3、附件4)。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三年内申报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笔投入资金,在申报当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市本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
(三)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政策宣贯覆盖面,认真做好申报业务解释和说明工作,并对材料真实性以及合规性把关。
(四)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认真审核申报项目,结合本地区财政资金配套能力提报项目,并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承诺在市级资金拨付至获批企业7个工作日后,完成相应配套资金拨付工作。
(五)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或以项目评审解释为准。
六、联系方式
(一)区、县(市)发展部门
和平区联系人:范晓利,联系电话:22898882;
沈河区联系人:王 娇,联系电话:24121510;
铁西区联系人:马 丁,联系电话:25373321;
皇姑区联系人:李 婷,联系电话:86844889;
大东区联系人:原 欣,联系电话:88504786;
浑南区联系人:王鹏越,联系电话:24822793;
于洪区联系人:何 强,联系电话:25320439;
沈北新区联系人:王微,联系电话:88041998;
苏家屯区联系人:崔丽,联系电话:89810121;
辽中区联系人:戴 杰,联系电话:87882039;
新民市联系人:刘文柱,联系电话:87852581;
法库县联系人:李 宁,联系电话:87012292;
康平县联系人:张博淇,联系电话:87367352。
(二)系统技术咨询
联系人:杨 刚,联系电话:13124239076。
请各地区发改部门于2月8日(周四)17时前将正式推荐文件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我委,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szjjc-fgw@shenyang.gov.cn)。
附件:1.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表;
3.信用承诺书;
4.资金申报表;
5.申报2024年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汇总表。
(联系人:安振兴,联系电话:8398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