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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沈价发[2016]1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作者: 来源: 价格处

全市各供水企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价的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城市居民、非居民、特业用水。

      2.调整后自来水销售价格为:居民用水2.35/吨、非居民用水3.85/吨、特业用水(游泳池、洗浴、洗车、纯净水生产业)17.00/吨。

    3.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水,托幼园所、养老机构、居民社区办公用房等用水价格,按沈价发[2015]3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对于特业中洗浴票价在5.00/人次以下的大众浴池实行优惠政策,其自来水价格为6.60/吨;大众浴池5.00/人次以下的洗浴票价不能与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否则不享受优惠水价。

      5.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自201641日以后用水量开始执行。

                

             沈阳市物价局

               2016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