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供水企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价的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城市居民、非居民、特业用水。
2.调整后自来水销售价格为:居民用水2.35元/吨、非居民用水3.85元/吨、特业用水(游泳池、洗浴、洗车、纯净水生产业)17.00元/吨。
3.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水,托幼园所、养老机构、居民社区办公用房等用水价格,按沈价发[2015]3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对于特业中洗浴票价在5.00元/人次以下的大众浴池实行优惠政策,其自来水价格为6.60元/吨;大众浴池5.00元/人次以下的洗浴票价不能与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否则不享受优惠水价。
5.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自2016年4月1日以后用水量开始执行。
沈阳市物价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