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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9日 作者: 来源: null
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沈阳市创业投资发展,根据沈阳市《沈阳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公告如下:
一、参股设立基金的基本要求
(一)参股基金资金规模与构成
参股设立的基金规模不少于1亿元,资金构成为社会募集资金及市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注册地在沈阳。
(二)主发起人要求
申请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应为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并作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受托管理过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负责基金的资金筹措与组建。具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和项目开发能力,社会出资人已落实,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出资来源合法合规,遵守国家募集资金有关规定。
3、除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社会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4、《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金管理机构要求
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机构在沈阳注册,派管理人员长驻沈阳开展工作。
2、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3、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做规范,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4、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基金认缴出资,出资金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5、《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基金管理与运作
基金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沈阳市设立和运作,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基金应建立投资决策、专家顾问、风险控制及评估制度等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
(五)参股基金的投资导向
1、参股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沈阳市功能定位的产业领域。
2、参股基金主要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兴产业企业或创新型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基金总额的50%。
3、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额。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申请文件的递交
1、申请人为主发起人,申请人应按照《沈阳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申请报告》(范本附后)规定的内容向沈阳市恒信安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申请。
2、报告按规定格式同时提交电子本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3、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将取消申报资格。
三、评审决策程序
收到申请后,沈阳市恒信安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及合作洽谈,市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审定后正式设立。
本公告由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网站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申报材料递交到沈阳市恒信安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德亮   电话:024—66693208
传真:024—83839929  邮箱:It0427@163.com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