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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学习“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作者: 来源: 政策法规处

粮食执法领域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当事人:某承储企业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承储企业发生较大储存事故未报告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由:发生较大储存事故未报告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2022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发现,某承储企业于2021年出库的某仓美红硬麦超正常损耗27.406吨,未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

(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

第二十六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2022928日,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承储企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9万元。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办案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取了涉案批次粮食的出入库单据、质量检测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依法向该承储企业送达了《告知书》。该承储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承储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情形。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对该承储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2.9万元。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参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于粮食超耗问题相关案例的处置情况,市粮食和物资局对该承储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2.9万元的处罚裁量适当。

六、典型意义

承储企业作为储备粮运营管理的主体,应在出现储存事故后,依法及时报告。本案中,某承储企业在发生较大储存事故后,守法管储意识不足,未将事故情况上报,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规定。各承储企业应当以案为鉴戒,切实增强尊法守法意识,不断提升仓储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规范、高效管粮管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