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节能监察领域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某轮胎生产企业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轮胎生产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责令限期改正案
基本案由: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案件分类:行政检查
二、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市发展改革委两名执法人员对某轮胎生产企业进行节能监察。经监察,该企业2020年度半钢子午线轮胎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2012)中的半钢子午线轮胎530千克标准煤/吨的限定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规定。
三、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检查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四、决定结果
2021年12月,市发展改革委向某轮胎生产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使半钢子午线轮胎单位产品能耗优于《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2012)中的限定值,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整改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两名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对某轮胎生产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该企业采用优化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方式持续降低半钢子午线轮胎单位产品能耗,经核算,该企业半钢子午线轮胎单位产品能耗优于《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2012)中的半钢子午线轮胎530千克标准煤/吨的限定值,企业整改合格,予以结案。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取了该企业2020年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统计报表(半年报、月报、日报、原始记录)等资料,通过交叉比对核对数据的真实性。上述材料均由企业加盖公章作为书面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并交由当事人确认盖章,确保文书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和《节能监察办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其中《节能法》是节能执法领域最高位法律依据,在其他节能领域下位法未就相同事项对《节能法》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更细致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节能法》表述为准。《节能监察办法》规定了节能监察程序,节能监察机构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等文书应当适用《节能监察办法》。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单位产品能耗计算一般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计算,时间跨度较长,同时当事人采取的节能整改措施也需要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看到节能效果。因此本案中给予当事人6个月的最长整改期限。
六、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进行处理,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用能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尊严,增强执法严肃性,实现执法有力量、守法有尊严良好局面。二是遏制高耗能企业超能耗标准用能行为有利于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对不符合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应严格要求整改,压实用能主体责任,坚决遏制企业不合理能源消费,推动节能降碳目标的实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三是遏制高耗能企业超能耗标准用能行为有利于完成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坚持以推动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的,强化执法服务,帮助企业查找节能潜力,助推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四是遏制高耗能企业超能耗标准用能行为有利于企业提质增效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责令整改倒逼企业采取节能措施,减污降碳、提质增效,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同时,通过能源回收装置回收的能源可以出售,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